上帝何以化身为人

出自圣ç»�的书和布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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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对于这个进退两难问题的回答是简单的“各打五十大板”,并宣称从不同的角度来考虑, 神既不是游离于律法之外,也不是存在于律法之下。教会认为 神是既游离于律法之外,也存在于律法之下, 目前他不受限于任何存在于他本身之外的律法和限制。从这个角度来看,他是游离于律法之外的,不是存在于律法之下的。但同时, 神不是独裁的,不是善变的,行事是以自己本性律法为根据的。教会宣称 神本身就是律法。这不是说 神自己是不受律法约束的灵体,而是说 神的行为及 神的意愿是建立在被十七世纪正统神学家称为“ 神的天然律法”的基础上的。
教会对于这个进退两难问题的回答是简单的“各打五十大板”,并宣称从不同的角度来考虑, 神既不是游离于律法之外,也不是存在于律法之下。教会认为 神是既游离于律法之外,也存在于律法之下, 目前他不受限于任何存在于他本身之外的律法和限制。从这个角度来看,他是游离于律法之外的,不是存在于律法之下的。但同时, 神不是独裁的,不是善变的,行事是以自己本性律法为根据的。教会宣称 神本身就是律法。这不是说 神自己是不受律法约束的灵体,而是说 神的行为及 神的意愿是建立在被十七世纪正统神学家称为“ 神的天然律法”的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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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的天然律法,这个神学词汇容易被误解,并且会与我们在政治理论及所谓的“自然界法则”这套理论中遇到的更广义的概念相混淆。在上下文中,天然律法指的是 神对世界所揭示的某些特定伦理准则的本质。为了与自然法则这个词的普遍用法相区分,十七世纪威斯特敏斯特神学家们说到自然法则时,是这样说的: 神根据自己本性的律法行事。就是说, 神从不会做与自己的神性、自己的正义、自己的公义等等不符的事情。 神绝不会破坏自己作为自己的完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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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的天然律法,这个神学词汇容易被误解,并且会与我们在政治理论及所谓的“自然界法则”这套理论中遇到的更广义的概念相混淆。在上下文中,天然律法指的是 神对世界所揭示的某些特定伦理准则的本质。为了与自然法则这个词的普遍用法相区分,十七世纪威斯特敏斯特神学家们说到自然法则时,是这样说的: 神根据自己本性的律法行事。就是说, 神从不会做与自己的神性、自己的正义、自己的公义等等不符的事情。 神绝不会破坏自己作为自己的完美性。
当教会承认满足神的公义的必要性时,这种必要性不是从外部加于 神的,而是来自于 神自身的天性特点。 神有必要成为 神, 绝不会破坏自己的神性、正义和公义。从这个角度来说,赎罪是满足 神的公义所必须的。
当教会承认满足神的公义的必要性时,这种必要性不是从外部加于 神的,而是来自于 神自身的天性特点。 神有必要成为 神, 绝不会破坏自己的神性、正义和公义。从这个角度来说,赎罪是满足 神的公义所必须的。

在2020年5月1日 (五) 17:31的当前修订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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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C. Sproul 对于 基督之死
部分 Right Now Counts Forever 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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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世纪时,教会中一位最睿智的思想家之一,坎特伯雷地区的大主教安塞姆,著有三部重要著作,从此影响了后来的教会。在基督教哲学范畴中,他给我们提出了本体论和上帝存在论;在系统神学中,他写下了基督教伟大的作品,被翻译为“上帝何以化身为人?”

在这部作品中,安塞姆树立了教会对于基督的赎罪,特别是对于赎罪的满足感的理解方面的重要的哲学及神学基础。在作品中,安塞姆论证说赎罪这种行为是必要的,是为了满足神的公义。这个观点成为中世纪古典正统基督教的中心理论,表现在教会对基督的行为理解方面。但自那之后,针对赎罪的满足论一直有批评的声音存在。

在中世纪时,有人质疑,认为基督赎罪行为是必要的这种观点是根据某种抽象的宇宙法则得出的结论,这种法则要求神的公义得到满足,这种理解是否恰当。这种思想引出了律法之外的争论。在这些争论中,有这样的问题被提出,即 神是否是某种律法的构成部分,还是说他游离于律法之外?或者 神 的意愿本身也要遵从某种正义的基准或是宇宙的律法,因此,他的意愿是存在于律法之下的?问题就是: 神是游离于律法之外还是存在于律法之下?

教会对于这个进退两难问题的回答是简单的“各打五十大板”,并宣称从不同的角度来考虑, 神既不是游离于律法之外,也不是存在于律法之下。教会认为 神是既游离于律法之外,也存在于律法之下, 目前他不受限于任何存在于他本身之外的律法和限制。从这个角度来看,他是游离于律法之外的,不是存在于律法之下的。但同时, 神不是独裁的,不是善变的,行事是以自己本性律法为根据的。教会宣称 神本身就是律法。这不是说 神自己是不受律法约束的灵体,而是说 神的行为及 神的意愿是建立在被十七世纪正统神学家称为“ 神的天然律法”的基础上的。

神的天然律法,这个神学词汇容易被误解,并且会与我们在政治理论及所谓的“自然界法则”这套理论中遇到的更广义的概念相混淆。在上下文中,天然律法指的是 神对世界所揭示的某些特定伦理准则的本质。为了与自然法则这个词的普遍用法相区分,十七世纪威斯特敏斯特神学家们说到自然法则时,是这样说的: 神根据自己本性的律法行事。就是说, 神从不会做与自己的神性、自己的正义、自己的公义等等不符的事情。 神绝不会破坏自己作为自己的完美性。

当教会承认满足神的公义的必要性时,这种必要性不是从外部加于 神的,而是来自于 神自身的天性特点。 神有必要成为 神, 绝不会破坏自己的神性、正义和公义。从这个角度来说,赎罪是满足 神的公义所必须的。

在更近一些时候,现代思想家们曾反对赎罪的必要性这个观点,他们所依据的基础是这个观点影响了 神的无代价的恩典与爱。如果 神是慈爱的 神,他为什么不能凭着自己纯粹的爱和恩典,不去担心什么满足公义的问题,慷慨地原谅人们呢,这到底是他自身的天性还是来自于外部的律法呢?关于赎罪的这个观点又一次败给了对 神永远不会破坏自己公义的理解,即使这与 神想要拯救罪人的愿望相矛盾。

在赎罪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 神不仅表现出了他对我们的慈爱,同时也表现出了他自己的正义和公义。公义是通过基督的作为来实现的,满足了 神对于公义的要求,也维持了 神对正义及公义的承诺。 神通过赐给我们一个替代品来代替我们这种做法来满足了自己对公义的要求,将这种满足赐给了我们。 在这种满足中,极大地显示出了 神的慈爱。 神指定了一个人来为我们完成赎罪,通过这种行为来显示出满足了他对公义的要求。这是神的本性,即审判全地,要行事正确。并审判在做正确的事情同时,绝不能破坏他自己的公义。

《圣经》中对十字架的解释包括安慰和赎罪两部分,基督代替我们完成了这两个行为。安慰特别指代的是基督的行为满足了 神对公义的要求。他替我们接受了因我们的罪当受的惩罚。我们是负债人,根本没有可能偿还因为破坏 神的公义而欠下的罪债,而基督代替我们所做的牺牲使 神的烈怒得以平息和安慰。但这只是其中一方面。另一方面即为赎罪。在赎罪这一方面,我们的罪恶被从我们身上挪去,转移到基督的身上,基督代替我们接受了极重的惩罚。 神得到了满足,我们的罪通过基督的赎罪得以从我们身上挪开。这满足了旧约中所提到的赎罪日的双重性,通过牺牲一只动物并象征性地将人们的罪恶转移到这只替罪羊的身上,并将其放逐荒野,将罪恶从人们身上挪开。